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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物流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日期:2015-04-08   来源:56bid   作者:佚名
摘要: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和中标的供应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和中标的供应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更单价。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采购合同签订后,资金来源属预算内资金的,采购人凭采购合同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向供应人直接支付价款;属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的,由资金的管理部门向供应人支付价款。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含部分预算内资金的,采购人应当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预算中自筹资金部分划拨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采购合同签订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中标的供应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当于三日内退还供应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三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征得采购主管部门的同意。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或者服务,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人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目前,此类物流中心的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还很低。众多不同类型的物流中心说明,社会经济背景不同,经济地理、交通区位特征不同,物流对象、性质不同,所形成的物流中心模式也不同,强求一律地用同一模式限定物流中心的功断和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切合实际的。但是不同类型的物流中心应当充分履行其在物流系统化中的功能,既要满足各层次物流的需要,又要避免物流设施重复建设的浪费。

    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而言,以货运枢纽站场、货运站为依托、建立区域物流中心、城市集配中心,是借助原货运业优势展开延伸服务的基本方式。将原单一功能的集货、送货、中转、贸易中心因地制宜地加以完善,使其成为具有衔接干线运输,能进行城市、厂区配送作业等多功能的物流中心,也是较有利的选择。